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来源:校园建设处发布日期:2010-03-08浏览次数:427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工大[2008]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设计、施工、监理、创杯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校园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纪检监察办、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筹)、学工部、计财处、审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校园建设处、之江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校园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编制年度计划、基建项目的立项、工程变更管理及工程创杯奖励等。小组下设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基建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计财处、纪检监察办、审计处、校园建设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之江学院的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计划、招标方式、投标入围、决标及征地拆迁中的土地、地面建筑物、苗木的补偿和施工管理中材料的价格、补充立项和工程变更的估算、概算等事宜。省发改委基综处、省教育厅计财处负责人参与讨论省重点工程的招标、决标事宜。小组下设基建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设、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基建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工作归口校园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基建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基建审计工作归口审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根据省发改委、教育厅《关于编制浙江省高等学校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校园建设部门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结合财务状况、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合理编制3年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基建年度计划,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列入省投资项目储备库。重大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事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如有必要,可提交党委会做出决定。

第八条 校园建设部门根据学校基建年度计划,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申请立项。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报校园建设部门处务会决定;估算造价在10-100万元的应当经校园建设部门处务会讨论后,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对于估算造价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新增项目需有相关会议纪要或学校办公室抄告单方可实施。

第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体构思和功能要求,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科学合理地编制投资估算。
    第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重大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或公开竞选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校园建设部门组织方案会审工作,优选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一条 经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在施工招标推出前,须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负债及造价控制措施等情况,经省教育厅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标工作。对现已完成施工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须在正式开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确认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章  财务管理、投资控制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重视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加强投资负债管理。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人员,设立专门的基建帐户,严格拨款程序,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费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加强控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校园建设部门处务会决定;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10-30万元的须经校园建设部门处务会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于涉及变更增减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设计变更较大确需增加支付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文本拟定后,须经审计部门审核。加强合同的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都必须进入项目交易中心招标。列为省重点工程的项目须进入省重大项目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对于低于上述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招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公开招标的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含土建、安装、装修等分项工程)编制工程参考价制度。工程参考价编制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做好工程参考价编制的保密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应与相关编制人员和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建设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控制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基建材料、设备定价工作小组通过市场调研、询价,形成相应材料的合理价格,如有增减,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逐级上报审批确定。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程联系单的规范管理。工程联系单在格式内容上应注明联系单出具的原因、涉及的内容和造价预算,并且编号、日期、签字(章)等齐备。重大的技术调整,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工程变更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并按第十四条规定逐级报批。

 

第五章  审计与决算审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分阶段审计,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审计的内容应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等的检查、控制和评价,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校园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的决算审计工作。
    
                          第七章 竣工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建设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并进行初验后,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重视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纸质、电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第一章  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重视基本建设的廉洁自律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不得接受施工承包、设备供应等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赠送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等;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挂靠单位承接学校的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等基建业务。

第三十二条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校园基本建设的透明工程建设,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按照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校园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对于重大基建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校园建设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

 

第二章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由校园建设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