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工程建设校内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浙江工业大学校园建设处 发布日期:2010-03-16浏览次数:364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建设校内招标项目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工程建设校内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法组建的为我校工程建设校内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工程设备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提供评标活动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聘用期限内以独立身份从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一章      评标专家的录用

 

第四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校园建设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聘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   招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被聘任为评标专家。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招投标制度、招标项目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推荐预中标单位的表决权;

(四)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

(六)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承担负有下列义务:

(一)评标专家(含招标人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投标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但不履行监督职责且专职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除外;

3、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

4、在近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凡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均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废标或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作出详细、具体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署名。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单位、职务资格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后,及时书面通知校园建设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受到通报或告诫的;

(二)因贪污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向他人透露评标有关情况的;

(六)连续两次或累计四次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七)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八)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九)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况。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