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校园建设处廉政自律守则

作者:来源:浙江工业大学校园建设处发布日期:2010-03-16浏览次数:813

浙江工业大学校园建设处廉政自律守则

 

1. 不准收受在校施工或即将到校施工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  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工作职责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  不准擅自向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不得从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  不准到施工单位报销个人的各种费用。

5.  不准利用本人、亲属婚、丧、嫁、娶以及生日、房屋装修、乔迁新居等借口,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敛财。

6.在签订各项工程合同时,时应与施工方签订廉洁自律协议书。